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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证监局最新反馈:私募管理人如何联系注册地证监局?

前言

圣诞节前夕,协会的一封“温馨提示须知”引起了广大私募机构的关注,这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是继今年11月初第一份登记须知以来,协会在资管系统中发布的第二份增强版通知。结合今年以来的监管升级,能够让市场感受到监管正本清源的决心。


今天,我们想给打算备案私募管理人的,以及已经是私募管理人的小伙伴们整理一下核心的监管政策、私募被高频反馈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年底大家千万不能忘记做的合规事项。


1

联系注册地证监局


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


为此,积募为大家收集了各地证监局的联系口径,当然随着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可能后续会有一些更新和变化,此份梳理仅作参考(如需清晰版图片,请在积募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证监局”)


2

6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1、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例如,不要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宣传基金产品,互联网推介产品一定要进行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在这里要注意,有些公司,可能成立时间较早,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可能会反馈:请结合公司成立后历年的审计报告,说明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及为管理私募基金业务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是否从事过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如有,请说明整改措施。这一点在律师做法律意见书尽调工作时可能也会要求提供。千万不可在登记备案前违规发行产品。


2、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这里也想提醒大家注意,在后续产品发行备案时,如果涉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则产品备案会被反馈打回。


3、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12月20日,协会官网上公布了73家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表。其中有42家,也就是接近60%的不予登记原因是这第三条,所以在提交材料时一定要真实、准确、完整。


这里要注意,每次提交的资料一定要仔细再仔细,不能有可能存在误导或遗漏的地方,不严重的情况下,协会可能会警示,同时也会造成不好的印象。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根据国家工商局第83号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5、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今年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机构而言,明显可以感受到协会约谈私募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在提高,可能是在材料初审阶段审核员直接电话联系拟登记高管进行信息核实,或者是请拟登记机构的法人及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到北京面谈。


3

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关于资本金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在公示信息中会有特别提示。一般建议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25%,即250万,满足公司近半年的运营要求。


这里想提醒正在申请备案的机构,不要去找过桥资金来完成实缴25%这个事项。原因有2点:(1)协会并没有给出关于实收资本的硬性规定,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机构,实收资本能够覆盖持续经营一年的成本,即视为合理,通过协会公示的通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大部分是注册资本1000万,那么实缴250万在公司发展起步期是足够覆盖运营开支的,而且也不是很大的一笔资金。(2)如果通过过桥资金来完成实缴,也是很容易露马脚的,在财务报告上也是能够发现端倪的。


2、关于办公场地


实际经营地可以和注册地不一致,但要如实填报。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从成本角度考虑,办公场地会选择租用共享空间,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但租赁的各项手续、协议材料要齐备,比如房产证、租赁协议、转租协议等,共享区域与自有租赁区域要有说明等。


无偿使用、转租或租用共享空间等情况,只要是合理可说明的,协会都是认可的,积募也会为客户拟定类似的协议及说明。在登记备案的材料中要求提交办公大楼、前台照片等,其中前台照片应体现贵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建议多角度拍摄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房屋租赁合同。)  


3、关于聘请律所、会所、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


协会实际上是鼓励的,如果机构的人员比较精简,建议聘请专业机构来提供专业服务,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但要记得拟定专业机构遴选制度等配套制度。


实践中,尤其是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积募会鼓励客户与券商等机构签署外包服务协议,并协助客户签署相关协议,为客户拟定相关制度。如果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较少,建议申请机构签订外包服务;如果没有签署,最好也说明将来有何外包计划及相关情况。


4

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要有基金从业资格。


可以通过考试、考试+认定、纯认定的方式获取基金从业资格。积募为大家整理了一张图,详细列明各类私募管理人获取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和要求。




2、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这里有个衍生的问题:高管在非关联的非私募机构有任职情况该怎么处理?协会的窗口指导意见指出,如有兼职,在不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况下需要对履职能力进行说明,一般主办律师倾向于披露,并且核心关注点是,风控高管不能在任何机构有兼职情况,以体现风控高管能够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3、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要丰富,有一定的说服力,证明高管是有履职能力的。


4、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管将被重点关注,这个是针对市场上有些挂靠的问题。


5、高管要与任职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在实践中,几乎百分百会被协会反馈的一个问题是,“请补充说明高管人员、团队员工的履职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和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因此,积募温馨提醒正在备案的机构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人员过往的各项经历及佐证材料。


6、重大事项变更及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1)这里要强调下,有4类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a.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

b.变更实际控制人

c.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d.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新备案的私募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这个也是今年以来,监管审核变化比较大的地方。有些重大事项变更的较多,可能会出具完整的法律意见书,且审核速度越来越慢。


5

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主要是要强调经营范围要纯粹,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经营范围不纯粹的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删减。


6

其他事项


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机构,要在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且首只产品不能是顾问管理型的。


7

年底合规事项备忘录


1、适当性自查报告


依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规指引要求,拟定自查清单,制作自查报告。


积募的适当性评估数据库2.0,可以做到产品评级及适当性自查报告自动生成


2、增值税相关准备工作


主要分为有运营外包和无运营外包两类。前者可以轻松应对,按照运营外包方提供的建议准备即可;后者需要经过学习、思考、筹备、改变等多重磨练才能较好地应对。


整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是否已经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征税类型、征税起点、缴纳税款的时间、税额计算方式?是否已开始针对相关协议拟定补充协议?是否已安排财务部门员工与税务专管员高频互动?


分享一段来自业界关于补充协议拟定的思路:


(1)明确非保本性质


如前所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均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在基金合同中应明确基金的非保本性质,且在基金合同中尽量避免使用“本金”、“利息”等相关字样,以免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


(2)明确基金管理人的纳税职责以及税款来源


基于140号文的明确要求,建议在基金合同中约定:1)基金管理人有职责按照适用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缴纳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增值税;2)基金管理人有权以基金财产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3)基金运作管理中的服务费用税款承担


对于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因接受服务而需要向各个主体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类服务费用,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基金支付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增值税,该等应税劳务应由服务提供方自行依法纳税。


(4)基金份额转让的税收承担


基金合同建议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时,根据适用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转让方应当依法承担和缴纳该等税费。如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代为扣缴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代扣代缴。


(5)收益退还缴纳税款的风险


如果在基金运行期间或基金清算后,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相关增值税,则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投资者返还款项,并用于补缴相应的税款。


(6)税赋风险揭示条款


在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条款中,充分揭示相应的税赋风险。比如,基金的实际收益将受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费情况的影响,基金投资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能因需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税费而减少或降低。


3、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入会


11月,部分证券类私募管理人收到协会的入会邀请,要求在2018年1月31日前入会。


4、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


5、管理人审计报告准备工作


6、从业人员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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