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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上周末,一则由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债转股十条新规可谓是给私募送上了一份“大礼”——允许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理财依规对股权基金出资,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债转股 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转股实施主体扩大 近年来,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主体不断规范、扩容。从银行到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现在又增加了股权私募。 允许转股的债权范围扩容 新规表示,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化债转股的正式启动,但彼时配套文件中只涉及银行贷款的债转股,此后银行签约并落地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也都仅限于对企业贷款进行债转股。因此,此次新规是首次允许将银行贷款以外的其它类型债权纳入债转股范围。 相关解读 为什么股权私募可以参与债转股? “以前只有银行等机构参与,现在给了股权私募更多的市场准入。相当于在这个市场上放了鲶鱼进来,会让市场更加有效率。现在提倡扶持实业,直接融资是最好的方式,成本也低,债转股升级,现在提高了直接融资效率,不过见效也要有个过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益亭 “做债转股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进行金融去杠杆,这是配套措施之一。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业务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因为原来投资股权是私募自己找项目,但是参与债转股的情况,有些企业资质可能不大好,转成股权以后,要对企业的培育和组织能力很强,否则就算转为股权也没有太大的收效。” 北京某私募律师 “目前政策还不是很清楚,只是框架性的东西,目的是为了帮助消化银行等机构的不良资产,通过债转股的方式,降低银行等机构的风险。” 广州某私募律师 实践中股权私募需要面对的挑战? “股权私募可以参与债转股是好事,但也存在挑战。要股权基金真正有重整企业的能力,又要市场有这一块的蛋糕,二者匹配得恰好,比较难。而且资产管理公司本来就做这一块业务。如果私募没有管理能力,仅仅想靠募资能力倒没什么优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婧 “私募也会有一个观察过程,看看其中的项目回报。也可能存在好的项目,不让它进,很差的项目让它进也不愿意进的情况,也要有个磨合过程。” 华东某律师 或会有后续支持政策落地 这次的新规为后续出台政策也留了口子,可以预见,未来还会有支持市场化债转股的相关政策出台。 比如新规中称,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债转股十条新规的发布,将扫清一些障碍,为债转股业务提速,并在吸引更多机构和企业参与到债转股市场的同时,为本轮债转股打开更大的空间。此外,更多酝酿中的支持和鼓励政策未来也有望出台。 新规十大重点回顾 ①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②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③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④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⑤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⑥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⑦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⑧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⑨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⑩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新规全文可见:七部委:允许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本文部分内容综合自中国基金报、中国证券报 引用声明: 转载引用仅供传播资讯,如有侵权及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